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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页设计 大额借贷应明确款项性质用途


发布日期:2024-09-10 05:32    点击次数:113

详情页设计 大额借贷应明确款项性质用途

原标题:男子诉请前女友返还20万元转账款,因转账时未注明款项性质被驳回详情页设计,律师提醒——(引题)

大额借贷应明确款项性质用途(主题)

法治时报记者 陈敏

河北的王先生与海南东方的吴女士同居多年,曾是一对让人艳羡的情侣。两人2023年分手后,王先生却因为“钱”的问题将吴女士起诉至东方市人民法院,要求吴女士归还其在恋爱期间的一笔20万元转账。东方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在同居期间因炒股理财有多次互相转账往来,该笔转账未说明款项性质,无法认定为借款,驳回王先生诉求。近日,省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全部诉求。

转账纠纷:男子起诉前女友归还20万元转账详情页设计

王先生和吴女士相识后发展成情侣,并很快开启了甜蜜的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吴女士委托王先生帮其炒股,双方互有转账往来,转账数额高达几百万元。

2022年4月20日,王先生给吴女士转账20万元,未明确该款项性质。同一时间段,王先生的大嫂向吴女士借款20万元。

2023年,王先生与吴女士矛盾不断,最终因感情不和而分手。王先生给吴女士出具一份分手协议,确认其大嫂与吴女士的20万借款与他无关。其后不久,王先生认为这笔20万元的借款是他借给大嫂的,不该归还吴女士。事后,王先生要求吴女士将这20万元还给他,遭到吴女士的拒绝。

王先生以该款项是其通过吴女士转借给其大嫂的借款为由详情页设计,起诉至东方市法院,诉请吴女士归还20万元。

法院:要求返还2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

东方市法院查明,王先生、吴女士在王先生给吴女士转账20万元时,两人仍然处于同居期间,且双方同居期间因吴女士委托王先生帮忙炒股理财,双方存在多次互相转账往来,数额高达几百万元,王先生转账给吴女士20万元时,并未说明该款项性质。王先生、吴女士于2023年分手后,至今未进行析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货币为不特定物,王先生诉称该款项是其通过吴女士转借给大嫂的借款,详情页设计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王先生在《分手协议》中也确认吴女士与其大嫂的20万经济纠纷与王先生无关,故该款项的性质无法确认为王先生通过吴女士转借给大嫂的借款,也无法确认为吴女士“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王先生要求吴女士返还20万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诉。近日,省二中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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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是否构成借贷关系需看转账时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认定民间借贷行为?如何认定借贷关系?对此,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巧表示,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财物的事情并不少见。在确定是否构成借贷关系时,需要考虑转账时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即转账时是否有明确的借款意向和还款计划。在该案中,王先生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20万元转账是基于借贷关系发生的,因此难以被认定为借款。司法实践中,小额转账(例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通常被视为维持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而非借贷。而大额转账则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其性质。

陈巧介绍说,关于“大额”的界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而言,金额大小需要结合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当地生活水平综合判断。在实际案例中,如果转账金额明显超出日常交往中的合理范围,就可能会被认为是大额,进而可能涉及借贷关系的认定问题。

陈巧提醒,对于大额转账,无论是赠与还是借贷,都应当尽可能地保留清晰的证据,比如通过转账附言、借条、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和用途。如果转账时确实形成了借贷合意详情页设计,那么在转账前后应当有明确的沟通和书面记录,以便于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中有据可依。对于赠与性质的大额财物,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则应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防万一双方未能结婚时能够作为要求返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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